移民与法律

月薪从25500元降到2360元 员工维权获赔

Jun 25, 2026 IDOPRESS

一家公司以经营严重困难、停工停产为由,将员工黄某的月薪从25500元降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。黄某忍受了9个月后发出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近日,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,认定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,须向黄某支付工资差额195377.61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.3万元。

黄某于2019年入职该公司,2022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工作地点包括南昌和广州等地。2024年3月至5月,黄某每月应发工资为25500元。自2024年6月起,公司在未与黄某协商且无书面变更协议的情况下,单方将其工资降至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,并持续发放9个月。

2025年3月10日,黄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,发出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随后申请劳动仲裁。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黄某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3月1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96550.02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.3万元等事项。

公司不服仲裁结果,诉至法院。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公司以停工停产为由大幅降薪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,扣除已发工资、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及合理考勤扣款后,应支付工资差额195377.61元。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,黄某被迫解除合同,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53000元(按工作年限6个月、原正常工资标准25500元计算)。

公司提起上诉,称降薪系停工停产期间合法行使经营自主权,黄某长期未提异议应视为达成合意;即便支付补偿,也应按降薪后实际发放工资计算基数。

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公司主张因经营困难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于法无据,证据不足。黄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,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。关于计算基数,黄某离职前每月应发工资为25500元,公司自2024年6月起按2360元发放已属未足额支付,其主张按降薪后实际收入计算补偿依据不足。

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